申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指南
一、申报范围
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2.文化空间(民俗),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申报条件
已列入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云浮人民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授权书、专家论证、审核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等。
(三)辅助资料:包括申报录像片(必报材料)、申报项目照片(10张,必报材料)、资源分布图、申报材料总目录,以及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其他辅助材料;
(四)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件;
同时提交所申报项目拟作为保护单位的相关材料: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2.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3.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4.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申报保护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承诺履行保护职责声明等。
四、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代表作项目申请,经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申报;
(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市直单位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