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安分局打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5年上半年)
发布时间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云县)质监罚字〔2015〕1号 |
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案 |
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 |
梁英华 |
2015年2月6日,我局稽查队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行政案件移交书,文书编号为:(云县)质监特移字[2014]第36号)对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内的员工正使用一辆叉车进行作业,在现场配合我们执法人员检查的公司委托人李金庆无法向我们提供该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我局于在2014年12月3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整改,但该公司至检查当日仍未整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2 |
(云县)质监罚字〔2015〕2号 |
云安县良民农资店销售的微生物菌剂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案 |
云安县良民农资店 |
周亚保 |
2015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县良民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农资店销售的微生物菌剂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确定,该农资店销售的微生物菌剂的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NY885-2004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的要求,属净含量不合格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3 |
(云县)质监罚字〔2015〕3号 |
云安县北顺农资代销点销售的美佛罗硫酸钾(双硫基)复合肥料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案 |
云安县北顺农资代销点 |
黄石炳 |
201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县北顺农资代销点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代销点销售的美佛罗硫酸钾(双硫基)复合肥料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确定,该代销点销售的美佛罗硫酸钾(双硫基)复合肥料的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属净含量不合格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4 |
(云县)质监罚字〔2015〕4号 |
云安区富林水群农资店销售的两批中德高塔牌复混肥料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案 |
云安区富林水群农资店 |
王水群 |
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区富林水群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农资店销售的两批中德高塔牌复混肥料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确定,该农资店销售的两批中德高塔牌复混肥料的净含量均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属净含量不合格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5 |
(云县)质监罚字〔2015〕5号 |
云安县白石镇永兴农资购销部销售的奥磷丹牌复混肥料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案 |
云安县白石镇永兴农资购销部 |
吴海平 |
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县白石镇永兴农资购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代销点销售的奥磷丹牌复混肥料料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确定,该代销点销售的奥磷丹牌复混肥料料的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属净含量不合格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6 |
(云县)质监罚字〔2015〕6号 |
云安县神农农资代销点销售的中农三元蓝牌复合肥料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案 |
云安县神农农资代销点 |
董天荣 |
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县神农农资代销点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代销点销售的中农三元蓝牌复合肥料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确定,该代销点销售的中农三元蓝牌复合肥料的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属净含量不合格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