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辉(云浮市云安区新发昆仲石材工艺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8]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广辉(云浮市云安区新发昆仲石材工艺厂):
投资人:梁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UHDDTX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石岩旧324线旁(国宏厂对面)
梁广辉(云浮市云安区新发昆仲石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你石材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一份;
4、你石材厂《营业执照》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石材厂厂房《租用厂地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6、石城镇村镇环保和规划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7、你石材厂现场取证照片;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25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石材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石材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3.8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元整(¥276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石材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材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材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