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和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8]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泽和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079557169G
法定代表人:林勇
地址:云浮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138号地块
广东泽和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5张;
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广东泽和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虫蛋白及保健药品高科技生物工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林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7、受委托人刘勇《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你公司员工马远宁、李长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我局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