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8]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W8D5R5D
法定代表人:钟树连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谷塘亨达利水泥厂(二线包装楼)三楼
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我局
4、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5张;
5、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记录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
6、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8)第0810号一份;
7、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
8、你公司与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9、你公司与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条款》复印件二份;
10、你公司对外经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5张;
1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钟树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2、你公司《授权委书》一份;
13、受托人罗咏身份复印件一份;
14、你公司员工汤永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1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