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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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环罚字[2018]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8256030XT
法定代表人:曾宝源
详细地址:云安县石城镇珠洞村委塱尾村路段(地号:20-00294)
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4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6、你公司《授权委书》一份;
7、受托人李沛兰《工作证明》和身份复印件各一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