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8-12-04 16:03 来源 :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浏览次数 : 25031次字号:

云安环罚字[2018]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

注册号:445323600042242

经营者:陈兴军

详细地址:云安区石城镇珠洞白石坳侧(20-00344

 

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925,云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督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厂内桥切机侧私设有一个生产废水排放口,生产时的石材废水部分流到废水沉淀池,部分石材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内私设的废水排放口,然后排放到厂区外的总排放口,排入珠洞河再汇入南山河,外排废水浑浊,呈乳白色。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桥切机侧私设的生产废水排放口已经没有废水排出,但有石材废水排放到该排放口的痕迹,呈灰白色,现场已拍相关照片为证。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892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892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石材厂现场取证照片和录像;

4你石材厂《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石材厂《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一份;

7、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8)第0912号】一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2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1121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80,你石材厂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厂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石材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材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材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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