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8]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
注册号:445323600042242
经营者:陈兴军
详细地址:云安区石城镇珠洞白石坳侧(20-00344)
陈兴军(云安区茶洞鸿益石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你石材厂现场取证照片和录像;
4、你石材厂《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石材厂《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一份;
7、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8)第0912号】一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2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厂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石材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材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材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