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炳欣(云安区群英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邱炳欣(云安区群英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3MA4X08M81P
经营者:邱炳欣
详细地址:云安区石城镇珠洞村委324国道旁(邱琼洲厂房)
邱炳欣(云安区群英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安区石城镇珠洞村委324国道旁(邱琼洲厂房)邱炳欣(云安区群英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石材厂厂内加工区域设置有一个往外环境的排放口,现场已拍有相关照片为证。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8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8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石材厂现场取证照片;
4、你石材厂《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石材厂《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32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87号),告知你石材厂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厂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石材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材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材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