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洪(云安区金洪货物堆放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金洪(云安区金洪货物堆放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566663671N
经营者:陈金洪
住 址: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墩下村中材天山水泥厂侧
陈金洪(云安区金洪货物堆放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反映,2019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墩下村中材天山水泥厂侧的云安区金洪货物堆放场进行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货物堆放场)承包堆填的云浮市大家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所属地块表面堆有黄色的泥土,且已平整,堆填面积约10000平方米。经询问,你(货物堆放场)从2018年8月至9月使用石材厂池泥及废渣(约4000立方米)堆填该地块,同年12月21日之后用黄泥在上面覆盖、平整。在已堆填土方的下方发现未堆填到的地方地面有白色的泥状物质为雨水冲刷出来的石材池泥。你(货物堆放场)使用附近石材厂的池泥及石材废渣约堆填的云浮市大家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所属地块,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你(货物堆放场)的上述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月1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9年1月1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19年1月8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4、2019年1月8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书》(云环函〔2019〕15号)一份;
6、云安区金洪货物堆放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填土方工程合同》和《石材粉渣供货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8、云浮市大家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云县府国用(2013)第000103号]复印件一份;
9、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1号)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
10、现场相关照片等。
你(货物堆放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货物堆放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货物堆放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货物堆放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货物堆放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货物堆放场)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货物堆放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货物堆放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货物堆放场)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货物堆放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货物堆放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