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W8D5R5D
法定代表人:钟树连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谷塘亨达利水泥厂(二线包装楼)三楼
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1日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谷塘亨达利水泥厂的水泥生产线(原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水泥生产线)正在生产,经查,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现场已拍有相关照片为证。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9年1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6张;
5、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记录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
6、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9)第0111号】一份;
7、你公司与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9、你公司与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条款》复印件二份;
10、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钟树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1、你公司《授权委书》两份;
12、受托人黄强、彭育标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14、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云安环罚告字〔2019〕2号)的现场照片(1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你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因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我局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现再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属于再犯。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