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91226849D
法定代表人:莫新强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锦绣路32号
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废水沉淀池侧一空地上露天堆放有一堆呈灰黑色的水煤渣,约有100立方米。另外在你公司成品仓库侧一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使用白色尼龙袋(约1立方米/袋)装着的疑似工业污泥,污泥呈黄色干枯状,现场堆放约有60立方米。该水煤渣和污泥堆放点均无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8月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9年8月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5、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5号)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
6、现场相关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或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由于近几年陶瓷市场整体大环境影响,你公司基本处于轻微亏损状态,2017年期间投入环保设备改造,原材料堆放场地升级改造,以及生产设备的改造等,共计投入资金约为900万元左右;2018年期间由于河源分厂经营问题,升级改造高级仿古砖项目出现决策性错误,导致公司亏损额超过2000万元;从而导致我公司资金运作非常困难,从业员工的薪资发放也相对延迟,技术、操作人员流失极端严重。由于操作岗位员工缺少,之前由于风雨导致废水回收设备烧坏未有及时修复、无法运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所以出现本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错误行为,本次检查后我公司已经做出相关整改,并强化日常管理措施。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且我局处罚裁量已经考虑到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