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云安环罚字[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
负责人:韩卫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廖屋巷2号之二403室
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的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进行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有5个堆放石材池浆的浆池,5个浆池均堆放着大量的石材废渣池浆(约1500m³),其中一个池浆的围墙已崩塌。经询问,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原本是高速公路的搅拌站,原来就有5个浆池,于2018年10月1日与场地主叶国雄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于11月下旬开始堆放池浆,并投入生产,总投资18万元,占地面积约14亩。现场已拍有相关照片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9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9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我局2019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韩卫星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5、你石材废渣堆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6、现场取证照片10张;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8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石材废渣堆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废渣堆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你石材废渣堆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