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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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第一章 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先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出台《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市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启地方信用立法先河,并先后出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依托“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推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录我省的信用主体数量和我省信用报告查询量均居全国前列。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36万户中小企业和253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通运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初步建成事业单位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截至2013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62家,在保余额15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6亿元。
——地方信用建设进展顺利。各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云浮等地的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和信贷、地税行业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信用中介服务的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偏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等。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现阶段世情、国情、省情的深刻变化,对我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扩大信用消费、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是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内需、抢抓产业转型升级机遇的重要举措。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迫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迫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我省经济外向度高,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更多采用国际通行准则,有利于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变化,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我省开放、守信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
——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迫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提升政府和司法公信力,加强社会成员信用建设,大力宣传实践新时期广东精神和诚信文化,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夯实幸福广东的发展基础。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建设目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突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着力建设诚信文化,着力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着力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全面建设信用广东,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广东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共建共享,强化应用。打破“条块分割”,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应用。
第三节 建设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以及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基本建成,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新时期广东诚信文化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成与国际惯例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运行的示范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新兴产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较为健全,形成新时期广东诚信文化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氛围。
第三章 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进一步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强化政府示范推动,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全面提高政府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能力和意识,增强决策透明度,保持政策稳定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到2020年将我省建设成为政府服务最优、政府诚信度最高的省份。
第一节 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大力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范围。到2015年,100%的政务公开信息实现网上发布。
第二节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全面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鼓励各级政府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和预警机制。
——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减少行政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严禁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认真履行和兑现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并防止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到2015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站式”集中办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100%。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清偿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
第三节 强化政府示范推动
——发挥政府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补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率先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加强部门间协调,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空间布局规划、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增强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四节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
——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到2015年,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5%,到2020年达到100%。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15年,公务员信用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第五节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诚信建设
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到2015年,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全面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珠三角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第六节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到2015年,全面建成覆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在履行立法、决定、任免等职责时,加强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项目安排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督。支持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发挥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
——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政民互动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扩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建立政策、规划和行政办理程序定期宣讲机制,便于群众和媒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 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守信自律,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到2020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全覆盖,商务诚信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率先建立与经济国际化相适应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生产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级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重点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以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和爆破企业单位、液氨使用单位、职业病危害较为突出的企业,以及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情况,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和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信用评价,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列为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的考核条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强化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第二节 流通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流通服务、进出口等流通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指导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在食品、药品、屠宰等重点行业以及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重点产品出口等领域,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
第三节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奖惩等制度,以及信用风险的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统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信息报送系统、安全监测体系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前置条件和评估依据,依法在融资、用地、年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相关便利;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动惩戒,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节 金融领域诚信建设
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通过评信通、增信融通、融资绿道等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立完善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强化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建设网络金融诚信系统,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到2015年,金融账户实名制比例达到90%,到2020年达到100%。
第五节 税务领域诚信建设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涉税部门的信息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第六节 价格领域诚信建设
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
第七节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规范分包行为,防止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
第八节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电子招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集中发布。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节 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将诚信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依托省交通运政网络,采集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基础信息,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分类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诚信考核优秀的企业在扶持资金安排、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发展。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加大对随意拒载、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节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完善电子认证体系,积极推动粤港澳数字证书互认互通。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务。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一节 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
第十二节 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
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规范的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三节 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主要中介服务业率先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主要中介服务业基本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五章 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建设,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到2020年,我省社会诚信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促进全省人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一节 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节 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
在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将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 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记录为基础,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到2015年,全省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2%和80%;到2020年,全省企业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打击非法用工、非法职介等失信行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第四节 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探索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到2015年,教育、科研领域相关重点人群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学历甄别核查制度,防止学历造假。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节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
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网络经营活动的诚信管理,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第六节 低碳节能与环保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行为诚信档案。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低碳、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七节 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将假冒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省内各行业、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成立广东省“正版正货”保护联盟,深入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
第八节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到2015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80%,全面建立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到2020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
第九节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进行公开曝光。
第六章 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到2020年,形成全社会认同司法、尊崇司法、信赖司法、服从司法的良好局面。
第一节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着力建设覆盖范围广、数据即时生成、资源共享互通的司法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健全内部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严格公正司法
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格依法办案,惩防司法腐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查办和预防贪污职务犯罪,加大反渎职侵权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加快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重点加强规范刑罚执行、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司法纠错机制。
第三节 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记录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到2015年,执法档案覆盖率达100%.推行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到2015年,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
第四节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司法领域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法院系统重点推进审判程序性事务与审判决定权分离、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诉前联调、判后释法答疑及家事审判合议庭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公安系统重点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执法资格考试等改革事项。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全覆盖、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化、狱政管理和律师制度等改革事项。
——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第七章 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着眼于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以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修养水平,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
第一节 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普及
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注重正面引导,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工作,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全面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
第二节 强化诚信教育培训
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在各教育阶段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理论和信用政策研究,支持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为信用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第三节 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突出诚信主题,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公益活动,推进诚信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结合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努力树立行业诚信风尚。依托“广东省企业家活动日”等平台,积极开展“广东十大诚信企业”评选等活动,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节 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开展以信守承诺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企业树立“诚信第一”的理念,把“诚信立企”作为经营守则,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擦亮广货品牌,在国内外树立粤商、粤企、粤货的良好信用形象。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推动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倡导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到2015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在各类大中型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交换,为信用信息的应用提供载体和平台。到2015年,建成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建成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一节 推进技术标准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出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数据规范、技术规范、信用信息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制定信息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完善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机制,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推动形成征信服务标准。推动征信服务合同格式规范、征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征信产品使用规范、征信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第二节 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有关行业和政府部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我省电子政务等资源,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和部门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并加强对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以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为依托,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推进预防腐败信息系统、犯罪人员犯罪记录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机制。以行业、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着力消除“信息孤岛”。到2015年,全部涉信行业和部门实现信用信息省级集中。
第三节 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统筹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省、市两级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落实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管理职责。
——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省级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利用互联网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2014年底前,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改造为“信用广东网”,作为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整合省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省级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向各地级以上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放。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归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部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快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扩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地级以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基础条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征集本市信用信息,并开放给所辖县(市、区)使用,县一级原则上不独立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良好基础条件和经济能力的市可自行规划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市可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和省级电子政务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建设。珠三角地区各市到2014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到2015年基本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框架下,推进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集中全省信用数据,并授权开放给市级系统使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征集当地产生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征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省级系统。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的联系交流,推动我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兄弟省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四节 推进商业征信系统建设
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建设征信系统。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条件联通,为其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建设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第五节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以及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征信系统尤其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章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运行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加快建设信用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合作,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第一节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完善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法规制度。加快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适时修订《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使用等行为。制订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重点围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等有关内容,出台广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 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着力扩大信用服务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广东,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广东设立总部,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省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到2015年,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全省资信评级机构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的整体实力强、应用范围广、服务水平高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全省资信评级机构营业收入超过8亿元,全省信用服务业规模位于全国前列,成为全国信用经济大省。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到2015年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推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和引导行业自律,研究组建广东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并在“信用广东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节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2015年前,制定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省直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强化行政监管性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广东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第四节 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推进省内区域间信用合作。鼓励和推动省内地市之间、区域之间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推动珠三角地区利用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合作平台率先开展信用合作,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制定、信息互通共享和跨市联合奖惩等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和平台,开展各自区域内的信用合作。结合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以园区企业信用建设为抓手,不断拓展信用建设合作领域,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的合作,共同推进全省各区域间信用合作。
——加强跨省区信用合作。通过联合举办高峰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开展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跨省区信用合作。推动实现跨省区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以及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奖惩工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泛珠合作范围,加强区域内省区间各类信用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强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与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等区域的信用合作。
——探索开展跨境信用合作。积极研究将信用合作纳入粤港澳合作范围,探索以经贸合作为基础开展与台湾地区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先行先试作用,探索推进在发展信用经济、规范信用管理、完善技术标准、开展联合奖惩等方面与港澳台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将信用服务业发展纳入CEPA范围,促进粤港澳经贸合作和服务业发展。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合作机制、广东国际咨询会等平台,探索开展国际信用合作。
第十章 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依托,着力围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形成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
以建设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通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为重点,创新政府政务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建立查询、办事、投诉等便民服务电子系统。到2015年,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80%,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70%,基本搭建完成集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公共资源等功能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珠三角地区推行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巩固已有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成果,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80%,全省推行企业专属网页和个人专属网页。
第二节 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推动省直单位和珠三角各市在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公务人员招录、市场准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资质认定、补助发放、保障性住房分配、年检年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信用信息,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平台,率先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示范。
第三节 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到2020年,全面应用于全省中小微企业,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筛选分类,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节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探索建立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农村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为基础,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对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进行及时评价和认定,推动建立符合农村社会成员特点、客观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社会成员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到2020年,我省农村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农村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第五节 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
建立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统计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教师、项目经理、导游等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到2015年,全省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全面建立,并推行职业信用个人报告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六节 司法公开工程
完善司法公开评估办法,建立司法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支持各级法院做好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的法务公开工作,将法院司法公开情况作为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落实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将检务公开情况作为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公示信息。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提高狱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着力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
第七节 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程
坚持市场导向,培育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推动深圳、广州等地加快培育发展本土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多样化信用服务业务,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辐射和带动珠三角地区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主要的信用服务机构聚集区之一。推动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企业,逐步向本地区辐射发展。到2020年,在珠三角地区培育形成多家全国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粤东西北地区各中心城市至少培育形成1家我省骨干信用服务机构。
第八节 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并从国内外引进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加快培养和储备信用人才。加强对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把我省打造成为信用人才的聚集地。依托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大信用人才的合作交流和培养力度。推行信用管理师等职业能力评定制度,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及专业考评。到2020年,形成基础雄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信用人才发展体系,成为全国信用人才大省。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统筹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指导。
——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总结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及信贷、税务等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有计划、分步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在相关领域加大探索力度。
——加强与国家和兄弟省市联系互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在其指导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协调、相促进。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及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
第二节 加强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第三节 加强基础研究
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建立信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信用服务业发展监测。依托区域信用合作平台,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地区的信用研究交流。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第四节 加强宣传解读
将规划宣传解读作为我省“两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制印发解读手册或读本,系统宣传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等,及时收集公众意见、解答公众咨询。定期开展有奖问答或知识竞赛,通过开设“我为信用建设献计献策”专栏、举办论坛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节 加强监测考核
强化规划实施责任的约束,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转载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网站)